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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履行给付义务 康某获刑3年

6月27日,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康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这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确定2016年为“执行年”以来,呼和浩特市第一起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宣判的案件。

2008年10月28日,土左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康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欠款791461.60元,同期银行利息111114.80元,两项共计902576.40元。案件随即转入执行环节。但康某随后玩起了失踪,致使法院法官长期找不到其踪迹。2011年5月21日,土左旗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终于在山西省忻州市找到康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年5月28日,康某向土左旗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承诺,表示将于同年6月10日前支付李某20万元,剩余欠款在一个月内还清。一个月后,康某再次失信,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在10月之后再次下落不明。

2015年2月26日,土左旗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土左旗公安局。土左旗公安局侦查后查明,康某名下有汽车等财产,但下落不明。其银行账户自2009~2014年期间一直有频繁的资金存取业务。

土左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不按其承诺的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并将其收入用作其他支出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申请执行人未能得到绝大部分案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责任编辑:杨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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