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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帮朋友藏毒被判窝藏毒品罪

刘某为个体出租车司机,与肖某(已判刑)系相识关系。2011年7月3日17时许,肖某将冰毒七包(总重量为3.0469克)、红包片状物质十一粒(总重量为0.6496克)、电子称一台交予刘某窝藏,刘某明知上述物品系毒品而为肖某藏匿于其驾驶的出租车储物箱内。2011年7月4日10时许,刘某在科尔沁区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出租车内窝藏的上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此案后认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予以窝藏,窝藏甲基苯丙胺共计3.6965克,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以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王德成解释说,近年来,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涉毒因素引发的社会危害日益凸显,禁毒斗争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面对严峻形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对毒品犯罪坚持“零容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刘某为帮助朋友而窝藏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

王德成说,经过法庭教育后的刘某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深感懊悔,本以为自己没有参与贩毒,也没有吸毒,不过是为朋友随手帮个小忙,却没想到这么随手一帮却让自己身陷囹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窝藏毒品犯罪并没有清晰的认识,甚至同本案的刘某一样有着认识的误区。而通过本案,我们应认识到每个公民在远离毒品诱惑的同时,更要肩负起社会责任,勇于向毒品犯罪说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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