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临河区法院将一起相邻权纠纷的当事人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
临河区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的王天保、郝瑞成、马生俊、刘勇、马生龙申请执行李进(化名)、王新(化名)相邻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临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进、王新于2015年10月5日前停止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黄羊村四组其宅基地东侧巷道的侵占,并清除巷道内杂物,恢复该巷道通行。在执行过程中,临河区法院依法邮寄对李进、王新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现场留置送达。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其义务,由于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该案无法执行。李进、王新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和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临河区法院依法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临河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