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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警示告诫治理教育乱收费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对内蒙古各类高校及附属中学警示告诫。

记者了解到,警示告诫包括7项内容,即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审批制度,加强教育收费票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严格落实教材和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原则,严禁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要求内蒙古各类高校及附属中学要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标准的审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向学生收取学费、书籍资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要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费。各学校要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制作的收费公示牌(栏),要置于校内醒目位置,不得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严禁将越权和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与提高的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学校提供属于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全面取消择校费;住宿费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余额返还。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采取学校无偿代购服务方式向书店(经销商)订购,据实结算学生教材、教辅材料款,严禁强制购买或截留教材款。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或者强制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跨学年或学期收费。严禁学校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各高等院校及附属中学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警示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法规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文/本报记者 王树天)

[责任编辑: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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