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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行凶造成3死1伤 刘某获死刑

5月24日,阿拉善经济开发区“7·23”故意杀人案在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等7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5万元。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原系中盐集团吉兰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雅荷餐厅主厨)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同事劝解后,刘某拿了一把尖刀返回一楼女更衣室休息大厅,欲伤害被害人杨某某。此时,被害人何某某(系雅荷餐厅厨师)途经女更衣室,刘某怀疑何某某背后议论自己,用刀在其腰部右侧和前胸处各捅了一刀后离开。随后,刘某碰到被害人耿某某,因怀疑耿某某背后议论自己,刘某便用尖刀在其腹部右侧捅了一刀。随后刘某来到一楼后厨间,用尖刀在被害人杨某某的腹部捅了两刀。此时被告人刘某看到被害人宋某某(餐厅厨师)往外跑,遂追其至门外,在被害人宋某某的腹部连捅两刀。在楼道上,刘某看到被害人耿某某双手捂着腹部,又在耿某某胸部捅了一刀。随后,刘某到二楼男更衣室在自己右腹部捅了一刀。被害人何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耿某某、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杨某某胸腹部损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本报曾作过报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对判决无意见,并表示不上诉。(郝少英)

[责任编辑:乌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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