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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赔偿判决 邬某某被批捕

5月6日,呼和浩特市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邬某某。

据介绍,2014年10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普通全挂大货车行至准格尔旗壕托线处时,与前方同向排队的高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相撞后,又与前方同向停放的邬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同年12月9日,托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邬某某赔偿李某某家属14万余元。邬某某有能力赔偿,但拒不执行此判决。为了逃避执行法院判决,同年11月3日,邬某某将其名下的小汽车过户至岳母韩某名下,但此车仍由他和其妻子使用。2015年3月16日,邬某某将已向托县人民法院申报的拉煤车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并过户。后来,邬某某跑到广西打工,直到2016年4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公安局水上边防派出所抓获归案。4月20日,邬某某被移交至托县公安局。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责任编辑: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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