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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提高计生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

1月4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为此,自治区成立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全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调整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计划生育家庭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部分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为此,《实施意见》强调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一是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从2016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4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45元。同时,逐步完善经济扶助标准调整机制,并强化与相关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二是要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100元的参保缴费补贴。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由户籍地所在旗县级政府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要及时纳入。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三是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服务。四是要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予以安排。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等。对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按自治区惠民殡葬政策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纳入丧葬费补贴范围。

文/本报记者 段丽萍

[责任编辑:李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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