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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推行林长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奖惩严明、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导考核和强化社会监督5项全面推行林长制措施。到2021年底,全区基本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林长制责任体系;到2022年6月,全区各级全面建立林长制,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机制。

自治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总林长由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担任,副总林长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担任。全区划分为6个林长责任区域,每个责任区域分别由1名副总林长负责。

内蒙古全面推行林长制主要有8个方面工作任务: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修复,加强沙化土地治理,推动林草产业发展,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完善森林草原湿地监测监管体系,加强基层管护能力建设。

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林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郭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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