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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监管反复提示发声为哪般?

近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及投保提示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1070号)。据统计,自2020年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各地银保监局已有十七家银保监局,针对“贷款保证保险”发布相关消费提示了。我们内蒙古银保监局也早在今年的6月16日发布针对“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那么为何监管对“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反复发声呢?据小编分析,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社会大众对“贷款保证保险”的产品,了解较少。还拿车险、意外险、人寿保险等产品揣摩对比,其实这个产品也很简单明了。用国家银保监会的官方用语是这样的:“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该产品的借款人为投保人,出借人为被保险人,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为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这就把贷款保证保险存在的基础、涉及到几方的关系、功用,给予了明确通俗易懂的表述。

其次,也是最主要的就是,现在自媒体网络上等,充斥着太多的教唆“退保退费”、“逃费债”的内容,迎合了许多人的需求,达到发布这类不实不法信息人的自私目的:赚取关注的粉丝、获取代理抽成费用等。

其实,对此情况,国家银保监会也公开给予了及时的提示:“当前,一些机构或个人诱导投保人退保牟取不当利益的主要做法:一是向投保人出售“投诉技巧教程”,赚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二是诱导、强迫投保人签订“代理维权服务协议”,预先收取费用或者承诺成功逃费、逃债后收取提成;三是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不实退保、退费、退息、免债等信息,虚假承诺、招揽投保人以获取不当利益。投保人要关注上述行为可能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遭受诈骗、经济损失、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等风险。”

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后,投保人除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若在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获得对投保人的债权,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投保人(注:即贷款人)发生债务违约后,其信贷违约记录将被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个人未来的贷款、就业、出行、任职等方面产生较大限制性影响,请投保人珍惜个人信用记录。

最后,引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鹤,之前在全国政协会议上的一句话:“做生意是要本钱的,借钱是要还的,投资是有风险的,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在此,奉劝各位,充分评估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守约守法。

[责任编辑:郭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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