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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7月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扩大失业农牧民工保障范围、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据了解,内蒙古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与此同时,对《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将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统筹地区城市保障平均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统筹地区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另外,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责任编辑:赵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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