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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优先安排好疫情重点地区煤炭供应

2月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统筹疫情防控,抓好复工复产。优先安排好疫情重点地区以及东北、京津唐等地区的煤炭供应。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及“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

《通知》明确,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1月31日全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活物资保障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督促辖区内煤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煤炭生产工作,强化内部管理,维护职工健康,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在产煤矿要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加强井下生产系统安全检查,努力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要充分发挥露天矿安全保障程度高、生产系统调节能力强的特点,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春节假期停产煤矿要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在复产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要细化工作措施,有序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具备条件后及时复工复产。企业要合理优化岗位配置,最大限度发挥人员效用,保障复工复产进度。

《通知》指出,要优化调运组织,加强产需衔接。要加紧研判春节后煤炭市场需求走势,加强煤炭调出地与调入地的信息沟通,畅通公路运输,积极争取铁路运力支持,做好产运需三方衔接,保障全国电煤库存处于合理水平;优先安排好疫情重点地区以及东北、京津唐等地区的煤炭供应。要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及“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严禁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中长期合同,严禁限制煤炭外销。

《通知》明确,发挥带头作用,争做行业表率。中央煤炭企业、地方国有煤炭企业要带头讲政治、顾大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煤矿生产供应工作,充分发挥骨干作用,为电力、热力等公共产品生产供应提供强有力的煤炭保障;民营煤炭企业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保供稳价工作。要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坚守本职岗位,主动担当急难险重任务,凝聚职工群众应对疫情、体现行业担当的信心和决心,全力以赴保生产保供应。

《通知》强调,要实施日常调度,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生产情况日报制度,自2月3日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每日上午10时前,将本地区上一日煤炭产量及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请各地确定一名处级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对于复工复产进度迟缓、产量恢复慢的煤矿,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强化责任落实,及时进行督促约谈。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复工复产进度慢、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指导和督促检查。

[责任编辑:赵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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